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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水泥产能过剩需相应细则和配套措施

    高智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看到在去年水泥项目投资核准权下放后,各地水泥产能出现扩张的苗头。但政府出台相关遏制产能过剩的政策必须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否则各地水泥产能扩张或难以控制。

    2014年8月21日,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发布《关于做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务必于8月31日前将产能清理整顿方案或补充材料上报,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对未报来的违规项目不再研究其认定和备案事宜。对不予备案的建成违规项目,实施更加严格的差别化和惩罚性电价、水价,不再换发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促使其逐步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高智表示,对于违规项目的认定,产能置换的标准,地方或企业都是可以钻空子,据我们统计,全国有近100条水泥生产线,接近上亿吨的产能是没有许可证但是仍然在生产的。如果已经建了生产线,后期要实行惩罚性的政策,如差别化的电价水价等,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监管,不好管理,所以最好的办法是从源头抑制新增产能,但水泥项目的核准权已经下放到地方省政府,不可能马上上收国家,如果只是让地方政府汇报,其真实性存疑,所以政府出台相关遏制产能过剩的政策必须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

    2014年8月8日,国家工信部发出紧急通知《坚决遏制水泥、平板玻璃新增产能的通知》,这个通知的背景就是,已经有部分地方政府正在“变相”备案和核准新增产能项目。“产能置换”可能就是“变相”手段之一。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版)》,规定水泥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高智表示,对于发改委要求地方政府于8月31日前将产能清理整顿方案或补充材料上报,时间上是来得及的,因为41号文后,要求地方上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

    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责任编辑:G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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