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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的提高,以污水处理厂污泥、城镇生活垃圾为主的城市废物排放量增长迅速,城市废物的处置能力不足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同时,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和运行成本居高不下。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具有许多优势,已成为发达国家首选的协同处置方式,也将是我国的废物最终处置重要技术措施。

    在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刚刚起步,潜力尚没有发挥,新上项目遇到许多政策瓶颈,需要从规划、制度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使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可持续发展。

    一、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废物的优势

    水泥窑在处置污泥、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方面具备很多优势,具有煅烧温度高、热容量大、烟气停留时间长、处置能力大的特点,可有效利用余热烘干,充分销毁有毒物质,有效回收能源和物质,酸性气体被充分吸收,产品质量和环保指标双达标,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我国具备协同处置能力的新型干法生产线有1400多条,分布广泛,大多分布在城市周边,废物运输距离短,便于就近处置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利用现有场地,省去新建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和垃圾填埋场选址瓶颈;利用现有污染物控制技术和设备,节省国家的巨额投资和运营成本,具体经济合理的特点。

    二、发展现状和制约瓶颈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水泥工业已经成为欧、日、美等发达国家工业领域处置废物的龙头行业,三分之二的水泥企业获得处置许可证,处置量大,例如,欧盟水泥行业每年处置污泥和利用垃圾衍生燃料200多万吨、处置危险废物200多万吨,日本水泥行业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占总产生量的三分之一,美国水泥行业处置危险废物100多万吨。

    近年来,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和生活垃圾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列入多部技术政策文件、鼓励目录中,见表1,大大促进了废物的有效合理处置和利用。

    表1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相关政策法规

    部门

    文号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建城[2010]61号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09]166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56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环发[2001]199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工作发展势头好,企业社会责任落实较好的水泥企业率先启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垃圾和危险废物项目,目前已经有北京水泥厂、上海万安水泥厂、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华新水泥、海螺水泥、广州越堡水泥、重庆拉法基瑞安水泥、中联枣庄水泥厂等行业内十多家企业取得实质进展。

    水泥行业在技术装备、产业布局、内在需求和借鉴国外现有经验方面具备协同处置废物的基本条件。

    然而,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能力远没有发挥,现阶段主要存在如下瓶颈。 

    (一)缺乏宏观指导政策引导。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具有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然而,国家尚未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提出宏观指导政策,没有提出发展的目标,发展方式、技术途径、管理模式、配套措施和鼓励措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没有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二) 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完善性方面存在不足。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明文提出“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然而,却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政策。

    缺乏协同处置废物焚烧方面的标准。

    垃圾衍生燃料(RDF)的运输、转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相关项目环评遇到困难,限制了RDF项目的发展。

    行政区划限制废物的就近处置,尤其是靠近省界的处置设施的跨地区经营。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尽管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但因增加运行成本和提高了能耗,企业还会损失节能达标补贴,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影响到处置的可持续性。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优势明显好于垃圾发电,但垃圾发电有0.25元/kWh的电价优惠,而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所带来的包括余热发电在内的余热利用尚没有优惠。

    (三)长效机制没有建立,制度建设滞后,废物供应不能保障。

    水泥窑处置废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长效机制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人为的制约因素多,废物来源缺乏制度保证,处置费落实没有形成制度化,影响到企业投资建设处置废物的积极性。

    长效机制没有建立的突出表现为废物供应不能保障。一则,影响到企业向处置废物方面做大的投入,二则,制约水泥行业处置废物能力的发挥利用。

    案例一:广州越堡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开展污泥焚烧工程项目,当初设计能力是1000 t/d,但工厂担心污泥供应没有保证,就降低了设计能力到600 t/d。

    案例二:1990年代后期,上海建材集团下属企业-上海万安企业公司在完成世界银行的资助项目后没有在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泥方面做大的投资,主要的担心是废物来源得不到保证而影响投资回收和收益。

    案例三:华新水泥集团秭归工厂建立了长江漂浮物处置设施(包括专用码头、烘干车间等),处置能力有2/3没有发挥,原因在于该企业目前只能处置葛洲坝坝前的漂浮物,而无法得到上游其他地区的漂浮物。

    案例四:华新水泥集团宜昌工厂污泥处置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分直接入窑和集中干化设施建设2期,现完成一期投资近1000万元),日处理能力为150吨/天,年处置能力45000吨。由于污泥供应量不足,实际年处置量仅1.5万吨。同时,污泥量的不足严重制约了集中干化设施的建设,使处置成本居高不下。

    三、政策建议

    有效发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优势,重点在于建立长效机制。

    (一)  “三个20%”的发展目标:争取“十二五”末期,20%的新型干法水泥厂具备协同处置许可证,全国20%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和20%的危险废物被水泥窑协同处置。

    (二)  规划先行:打破地域和行业限制,把水泥窑协同处置列入 “十二五”全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跨地区固体废物处置规划,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列入地方环境应急响应体系。

    (三)  狠抓落实:抓紧建立有关制度,主要有危险废物跨区就近处置制度,协同处置许可证制度、激励制度、长期供应保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控制度;把垃圾衍生燃料作为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允许跨地区利用。

    (四)  激励机制:研究制定水泥窑处置废物项目激励制度,激励手段重点考虑项目投资补贴、设备投资款抵税、进口设备税费减免、废物处置费。

    (五)  科研开发和能力建设:由环保部牵头,在“十二五”期间设立专题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支撑和973),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努力解决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难题,加强能力建设和建立相关的机制。

    (六)  示范和推广:选择典型地区和企业作为推进水泥窑处置废物的示范基地,建立配套制度和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七)  开始行动:尽早召开协同处置工作会议,总结各地经验和分析面临的问题。

     


    [责任编辑:G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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