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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供给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好国家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实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人工成本、企业税负成本、社会保险费、企业财务成本、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和企业物流成本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为全省企业减负约4000亿元,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200亿元、人工成本约250亿元、税负成本约2150亿元、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约350亿元、财务成本约650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50亿元、物流成本约250亿元,企业综合成本较2014年下降5%—8%.同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正税清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到2018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巩固2015年以来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对国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认真落实国家新一轮正税清费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研究及相关测算分析,保证国家政策措施在我省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妥善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4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国家和省清理减免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省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法制办)

    6.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经清理规范工作明确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将我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控制在100项以内;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通过市场调节价格,不再由行政事业单位垄断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7.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重点加大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力度,推进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调整和修订现有外贸涉企收费政策,规范港口服务收费,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广东海事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保监局)

    (二)降低人工成本。

    1.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费用减免。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对技工院校与产业园企业对接成效显著的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4.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降低税负成本。

    1.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在总结2012年我省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工作成效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2.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以及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全力服务制造业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3.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税政服务,保证政策实施到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省国税局)

    5.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并在我省先行先试。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防止形成税收政策洼地的前提下,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天使投资、众创空间等方面先行开展相关财税政策创新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1.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政策,抓紧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降低社保运行管理成本,更好实现互济功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2.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维持较低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制度。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5%下调至0.8%。在继续贯彻落实2015年10月1日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63%下调至0.43%的基础上,2016年指导各市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3.妥善处理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入轨、缓补缴”原则,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深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继续解决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抓紧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7%.在以上措施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既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又充分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4.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五)降低财务成本。

    1.减轻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投向,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合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赴新三板挂牌,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扶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交易所公司债、区域股权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手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省金融办、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

    2.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企业抵质押物拓展等各项工作落地生效,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

    3.运用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减轻企业债务成本。在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务,降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举债融资成本,拉长偿债期限,缓解相关企业偿债压力。(省财政厅)

    4.运用政策性产业基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用好各级财政投入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衔接和督促,推动改善融资机制,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相关产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5.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投入。采取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通过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等,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六)降低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

    1.调整销售电价。根据国家部署,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我省销售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

    2.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允许大型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大型工商业用户分批自愿进入市场;完善直购电交易规则,提升市场竞争强度,促进市场主体理性竞争,增强直购电市场活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实施全省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形成相对稳定的中长期交易机制,探索现货市场、发电权交易等市场品种,逐步构建交易品种齐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强度,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电力合理定价。开展“西电东送”市场交易体制研究,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4.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引入售电公司参与售电市场,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有序开放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赋予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通过售电侧市场的充分竞争,降低用户用电成本,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同时,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5.降低企业用地费用。探索依据不同工业(产业)灵活采取弹性出让年限、只租不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分期供应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盘活工业用地存量以间接增加工业用地供给,促进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再利用,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省国土资源厅)

    6.降低油气使用成本。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情况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省发展改革委)

    (七)降低物流成本。

    1.支持物流行业技术创新。鼓励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创新,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实现配送商品一贯化运输和托盘循环使用;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省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2.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广州、佛山、东莞、中山、肇庆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平台和服务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试点城市间和试点企业间的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稳步提高物流标准化服务商跨区域服务能力,辐射带动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物流标准化水平提升,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省商务厅)

    3.推动取消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筹考虑全省各地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各市要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方案,明确时限安排及债务处理等有关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结合取消年票制工作,开展收费公路清理工作,推动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探索高速公路建设多元化筹资模式,为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减轻物流费用负担创造有利条件。(省交通运输厅)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牵头成立降成本工作小组,各责任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与,同时分别指定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地级以上市相应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项任务负责部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明确分工、有时间进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带头落实好本单位负责的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降成本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措施涵盖领域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国家有关工作部署,使我省行动与国家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切合我省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财政保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省财政厅要组织做好评估测算,及时做好经费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其他政策措施所需的必要资金保障,一并进行测算,使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降低成本。要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每年初由省财政厅组织各责任单位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并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降成本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广东省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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