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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如何选择并购模式

    在当前我国的水泥行业中,政府划拨模式、股权拍卖模式因为适用条件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并不能成为我国水泥行业并购模式的主要选择。换股、吸收合并模式虽然具备清晰、快捷的优点,但是它是当并购双方都为上市企业时才能选择的模式,而我国水泥行业的并购行为大多数为上市企业并购非上市企业,所以换股吸收合并模式暂时还不能成为我国水泥行业并购模式的主要选择。

    现阶段,我国水泥企业在实际选择并购模式的过程中,往往不只是简卑的考虑交易成本、风险、资金压力、难度等指标,它们还要将水泥行业的并购现状、企业自身的追求以及政府的行为与目的等作为选择并购模式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而最终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并购模式。本章将企业在面临并购模式选择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归结为如下三点:

    现状因素

    首先,考虑并购现状对并购模式的影响。当前我国水泥行业的并购现状,是在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干预下,大型水泥企业并购小型水泥企业。在大型水泥企业中,几乎所有的企业有具有央企或者国企的背景,其中央企的代表企业为中国建材、中国中材、华润水泥,国企中主要以海螺水泥为代表。这些大型水泥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较大的区域影响力,它们参与并购的意义在于形成区域垄断以及提升区域市场的集中度,所以在这些大型水泥企业所参与并购的事件中,绝大多数的并购对象是行业内的中小水泥企业。因此,这种大企业并购小企业的并购现状决定了换股吸收合并模式不能成为水泥行业并购模式的主要选择,使得企业将选择的目光投向了资产收购与股权协议收购。

    企业因素

    其次,考虑企业自身追求对模式选择的影响。在我国水泥行业,实现规模经济是优势企业并购的动机,是企业内驱的需要。在目前我国水泥行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优势企业为了获取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份额,提高竞争优势等,于是在水泥行业内展开了一系列并购重组的活动。并购不仅有利于生产要素互补,有利于降低单位成本,更重要的是并购能形成企业的规模经济,从而在区域市场内具备了一定的垄断优势,而具有垄断优势的企业也就拥有部分的价格决定权,因而可以在考虑自身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决定价格,提高了企业在行业内竞争优势,减少了发生亏损的可能性。

    垄断优势的形成一般建立在大企业对小企业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对各种主要并购模式的对比分析,适用于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模式中,排除掉政府划拨转让、股权拍卖、换股吸收合并模式后,我国水泥企业所能选择的主要模式只剩下资产收购与股权协议收购。

    资产收购的交易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股权协议收购的交易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最大优点是收购方无需承担目标公司的负债或责任,而股权收购则具有税收负担较小而极大降低收购成本,仅对部分股权的收购(控股)即可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完整保留目标公司的运营体系而较快产生收益等优势。从表面上来看,资产收购与股权协议收购各有利弊,但它们却还有一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资产收购的实质是资产的买卖行为,而股权收购是通过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控制,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之目的。所以,对并购后企业控制权归属与否是它们最本质的不同。

    对企业而言,优秀资产的注入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绩效,但就发挥的效应而言远不及垄断优势、规模经济所能带来的效应规模庞大。规模经济、垄断优势的形成离不幵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与归属权,而通过股权协议收购的模式,企业通过并购对目标公司部分股权的收购即可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完整保留了目标公司的运营体系,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产生扩张所带来的收益。所以,在最后的实践中,我国的水泥企业为了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制以求得规模的扩张,自然便将股权协议收购选择成为最主要的并购模式。

    政策因素

    最后,考虑政策因素。目前,我国水泥行业的并购大多数是由政府推动而不是市场推动。我国水泥行业具备一个良好的政策背景,而国企、央企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受到中央、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和产业政策的影响很大。回顾过去的政策,2006年4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旨在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2006年10月,《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优势企业向拥有发展水泥工业条件的地区投资,推进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小企业;2007年1月,《关于国家重点支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大型企业(集团)名单的通知》提出对入围60家企业的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贷投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2007年10月,发改委发布《我国水泥行业重组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研究解决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及并购所需资金融资的机制问题。

    这些政策不仅旨在实现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并购完成,同时还要求大企业迅速的去完成整合,抓住区域整合的有效时机。在我国水泥行业的主要并购模式中,股权协议收购模式最简洁明了,从意向谈判到成功后的股权过户的过程相对较短,对大型企业而言,可以迅速的完成并购,有利于企业抓住整合市场的最佳时机,从而进一步去发挥并购重组后企业规模经济的效应,来扩大并购重组后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技术创新、生产制造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培育出若干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装备制造、工程服务、物流贸易等于一体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从而来提升水泥产业集中度,使我国的水泥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

    综上所述,股权协议收购是我国水泥行业当前并购模式的主要选择。

    今后并购模式的主要选择

    在我国水泥行业并购重组模式的选择问题上,现阶段我国水泥行业主要将股权协议收购作为了最重要的思路与选择。通过股权协议收购模式,水泥行业内的优势企业对区域内的众多中小企业实现了并购重组,这一定程度解决了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市场集中度过低和生产成本过高的问题。但我国水泥行业如果想将自身发展登上一个新的台阶或者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就不应该将并购模式仅仅停留在水泥行业内的企业并购,未来应该将更多将并购延伸至水泥行业以外,积极的拓展水泥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纵向并购、产业链延伸。

    目前在国际上,许多跨国水泥企业,如拉法基、HOLCIM、海德堡、CRH等都已将产业触角延伸至混凝土、水泥制品、集料等产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这些优势企业完善了上下游产业链的布局,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支撑了水泥主业的发展。对水泥企业来说,产业链的延伸,不仅从上游解决了原材料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生产所需的成本,而且还从下游拓宽了市场赢取了更多的利润。这些好处是通过水泥行业内的并购重组所无法取得的。

    2011年11月9日,《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将延伸产业链的作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点之一。相比水泥行业内的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可以更全面的解决水泥行业目前的诸多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水泥企业从单纯经营水泥产品向经营完整的产业链转变,可以带动着全行业从高能耗、高排放、资源消耗型产业向最大限度消纳人类生活和工业生产废弃物的清洁产业的转变。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水泥企业向上游拓展可以解决原材料及成本之困,保障水泥生产能在低成本模式下顺利进行,同时水泥作为中间产业,除了受上游水泥生产原材料影响之外,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路上,水泥企业也开始了下游混凝土领域的拓展。


    [责任编辑:G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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