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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垄断案!4家当事人罚没款合计约600.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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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贵州省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对贵州省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远大)、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奥克)、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节能)和贵州朗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朗月)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和贵州朗月停止违法行为,对金沙远大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约352.25万元,对金沙奥克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约115.28万元,对金沙节能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约115.28万元,对贵州朗月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8万元。4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约600.82万元。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8日对金沙远大等4家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预拌混凝土。经查,金沙远大等4家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明确成立共同经营体系,设立共管账户,固定涉案商品价格,约定客户划分, 实现分割市场。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制定《付款协议书》《联合经营期满结算协议》对联营期间债权、债务及收入进行结算,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联营期间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利润;组织人员成立物资采购、生产管理、销售经营部门,统一管理销售合同、开具销售票据等,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预拌混凝土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中重要的基础原料,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施工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等功能,对工程质量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案中当事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直接损害了用户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金沙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了行业经营者的竞争合规意识。 

    [责任编辑:水泥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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