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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江苏省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开始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一、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一)编制专项规划,有序组织实施。各地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并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抓紧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地下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定适宜建设区域,在充分征求各入廊管线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目标、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各省辖市要在2016年8月底、各县(市)在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要依据专项规划有序组织实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区域,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建城〔2016〕69号)要求,及时通过“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上报规划和工程建设情况。

    (二)落实建设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同步建设各类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运行安全。管廊断面应满足入廊管线安装、增容、检修、维护作业的空间要求,配建检测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履行项目建设法定程序,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三)完善运营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各地积极探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发展可持续、安全有保障、运营规范化的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模式。鼓励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公司,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并通过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地下综合管廊长久正常运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各自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政策

    (一)严格按要求推动管线入廊。城市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对入廊管线种类进行充分论证,督促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入廊承诺协议书。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二)建立管线入廊有偿使用机制。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依据管廊建设成本以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依据管廊维护成本、管线占用空间比例和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统一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三)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城市人民政府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统筹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等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地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城市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省财政整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省级试点示范;对符合条件并纳入省级ppp项目库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给予优先扶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鼓励其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补充项目资本金。

    (四)发挥金融信贷的积极作用。各地要抢抓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机遇,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主动对接、加强合作,及时共享项目信息,强化信贷资金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撑保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符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G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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