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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水泥将进行破产清算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新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水泥")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6)青一民破第2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西宁远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远舰")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事由:申请人西宁远舰享有被申请人青海水泥债权971,355.06元,且未能清偿该到期债务。截至2016年1月31日,青海水泥尚欠多家债权人的债务未能清偿,部分债权已进入诉讼和执行,其总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特申请对青海水泥进行破产清算。

    二、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清算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16年2月29日

    2、裁定的主要内容:西宁中院认为,被申请人青海水泥不能清偿申请人西宁远舰的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受理西宁远舰对青海水泥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青海水泥对青海水泥厂提供贷款担保,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诉讼并已判决(详见公司2015年1月20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79,324,607.61元,负债总额585,638,694.75元,净资产总额-6,314,087.14元。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新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青海水泥的长期股权投资129,892,540.59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此事项对本公司2016年度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

    四、风险提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青海水泥裁定破产清算,公司对其已不再对其实施控制,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若青海水泥最终被裁定破产,其法人主体资格将灭失,公司作为青海水泥间接控股股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权利。

    公司将根据法律程序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青01民破字第2号】。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G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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